邱月与彭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2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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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2687号案件名称
邱月与彭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邱月;彭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2687号 原告:邱月,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市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重庆市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健,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李勋,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张静梅,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邱月与被告彭健,第三人李勋、张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邱月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月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月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邱月负担。 审 判 员 陈巧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雁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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