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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月与彭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民初12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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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民初12687号
  • 案件名称

    邱月与彭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邱月;彭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民初12687号 原告:邱月,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美燕,重庆市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洁,重庆市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健,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第三人:李勋,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第三人:张静梅,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邱月与被告彭健,第三人李勋、张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邱月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月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月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邱月负担。                           审  判  员  陈巧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雁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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