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凯、邓放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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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671号案件名称
李凯、邓放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凯;邓放娥;益阳市新门户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671号原告:李凯,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才,系湖南省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邓放娥,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被告:益阳市新门户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康复南路恒大绿洲**楼商铺-102。法定代表人:沈天文。原告李凯与被告邓放娥、益阳市新门户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凯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邓放娥、益阳市新门户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放娥、益阳市新门户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撤回对被告邓放娥、益阳市新门户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李凯负担。审 判 员 陈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竹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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