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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邓放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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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671号
  • 案件名称

    李凯、邓放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李凯;邓放娥;益阳市新门户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671号原告:李凯,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才,系湖南省益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邓放娥,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被告:益阳市新门户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康复南路恒大绿洲**楼商铺-102。法定代表人:沈天文。原告李凯与被告邓放娥、益阳市新门户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凯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邓放娥、益阳市新门户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凯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放娥、益阳市新门户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撤回对被告邓放娥、益阳市新门户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李凯负担。审 判 员  陈晓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谢竹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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