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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赵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903执6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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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903执61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健、赵齐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张健;赵齐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903执6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健,女,汉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被执行人:赵齐,男,汉族,住七台河市桃山区。本院在执行张健与赵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起网络总对总及传统查控,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张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易新审判员  李艳玲审判员  顾立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吴 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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