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前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49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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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4976号案件名称
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前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前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4976号原告:陈前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竞,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锦绣天下(二期)1号楼1单元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0X2394678XG。法定代表人:杜新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陈前佐与被告西安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陈前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前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6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蒲小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利荣 1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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