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帅男、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283民初376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283民初3768号案件名称
刘帅男、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帅男;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案件缘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六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七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283民初3768号原告:刘帅男,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沛红,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山西路356号中电信息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3737279XY。负责人:宋恩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浩,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河北冀华(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刘帅男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帅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沛红,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浩、冯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帅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身故保险金203302元;2.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津贴保险金2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3日,原告经该公司代理人李某介绍,为其儿子刘泊铄在被告处购买保险,保单代理人写的是郭学海,该保险单号码为40199217,险种为泰康全能宝贝A款两全保险,保险期间3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保险交费期间为十年,年交保险费1340元。泰康附加全能宝贝A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3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交费期限为十年,年交保险费400元。泰康全能宝贝B款两全保险,保险期间3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1651元。交费期间为十年,年交保险费994元,泰康附加全能宝贝B款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险期间30年日额200元,交费期间为十年,年交保险费657元,身故受益人为刘帅男,受益比例100%。2021年2月20日,刘泊铄因急性起病咳嗽喘息等病因入院至唐山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型肺炎、呼吸衰竭等病症,因病情严重,转院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内科急诊室治疗,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刘泊铄的死亡属于泰康全能宝贝A款两全保险及泰康全能宝贝B款两全保险中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的赔偿范围。刘泊铄因病住院一天,被告应按泰康附加全能宝贝B款住院津贴医疗保险进行赔偿。刘泊铄身故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向被告提交了相关理赔资料,要求赔偿,但被告至今未赔偿原告,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保险合同及保险法的规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望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辩称,原告系为自己孩子带病投保,后我方得知,孩子住院期间投保,且隐瞒了孩子病史及住院情况,没有如实告知患病情况,属于违反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16条规定,我方解除了合同,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诉请。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3日,原告为其儿子刘泊铄在被告处购买泰康全能宝贝全能保险,保险单号码为40199217,险种包括:泰康全能宝贝A款两全保险,保险期间3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保险交费期间为10年,年交保险费1340元;泰康附加全能宝贝A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3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交费期限为10年,年交保险费400元;泰康全能宝贝B款两全保险,保险期间3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1651元,交费期间为10年,年交保险费994元;泰康附加全能宝贝B款住院津贴医疗保险,保险期间30年,日额200元,交费期间为10年,年交保险费657元。身故受益人为刘帅男,受益比例100%。原告于2019年、2020年缴纳了两期保险费。泰康全能宝贝A款两全保险条款2.4保险责任中规定,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泰康全能宝贝B款两全保险条款2.4保险责任中规定,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身故发生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泰康附加全能宝贝B款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2.4保险责任中规定,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日额。2021年2月20日,刘泊铄因急性起病,咳嗽发热等至唐山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重型肺炎、呼吸衰竭等病症,后转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内科急诊室治疗,最终抢救无效于2021年2月21日死亡。因刘泊铄身故,身故受益人刘帅男应得到保险金203302元(200000元+1651元×2年)、住院津贴保险金200元。该保单保险代理人姓名为郭学海,实际操作人为被告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员李某。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保险单号40199217保险合同、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刘帅男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按期缴纳保费,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021年2月21日,被保险人刘泊铄因重型肺炎、呼吸衰竭等病症经抢救无效死亡,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刘帅男保险金203302元、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200元。被告以原告隐瞒刘泊铄病史及住院情况,没有如实告知患病情况,属于违反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16条规定而拒绝赔偿,但经证人即保险业务员李某证实,其在原告投保时已询问刘泊铄出生时是否健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对于被告未询问到的原告无义务告知,且在保险业务员李某给原告送保单时,原告已告知其刘泊铄因肺炎住院的情况而被告未予解除合同,故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原告之子刘泊铄在保险期间身故,按合同约定被告应给付保险金。被告的其他辩解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给付原告刘帅男保险金203302元。二、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给付原告刘帅男住院津贴保险金200元。上述第一、第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3元,减半收取计2177元由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秀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洪君书 记 员 李 耒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