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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平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黔02刑更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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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刑更307号
  • 案件名称

    王平平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王平平
  • 案件缘由

    抢劫;故意毁坏财物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刑更307号罪犯王平平,男,1996年8月2日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小学文化,现在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2015年8月10日,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黔钟刑初字第452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平平犯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21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9月9日止)。2017年10月11日,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2刑更12号刑事裁定,对王平平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22年4月9日止)。2021年9月1日,刑罚执行机关,贵州省六盘水监狱以王平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平平2017年4月至2021年1月获表扬八个;2017年11月因殴打罪犯张瑞被扣65分;2018年1月因欠产被扣0.82分;2018年7月在监室嬉戏、打闹影响他人休息被扣10分。另查明,罚金6000元已履行,退赔退赃8102元已履行。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对该犯减刑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平平经本院(2017)黔02刑更12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后,存在殴打罪犯、未完成劳动任务、违反监规的情况,结合其犯罪性质、情节,不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故对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对该犯的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平平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芳审 判 员  何与芹审 判 员  杨 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胡金丽书 记 员  王颖慧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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