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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令峰罚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恢12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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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恢12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卜令峰罚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卜令峰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恢124号之二被执行人:卜令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依据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29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卜令峰罚金一案,于2021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卜令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交纳罚金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羁押于监狱,2017年9月7日,本院依(2017)黑0129执2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3月30日,本案恢复执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卜令峰名下有存款42.79元,2021年8月30日,本院已划拨上述存款至延寿县人民法院涉案往来款专户;被执行人卜令峰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无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执行人卜令峰正在监狱服刑。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卜令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黑0129刑初84号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被执行人卜令峰犯抢劫罪,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绍春审判员  韩 芳审判员  刘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常欢欢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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