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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兴好、刘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3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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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3104号
  • 案件名称

    宫兴好、刘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宫兴好;刘琪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3104号原告:宫兴好,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刘琪,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宫兴好与被告刘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宫兴好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兴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兴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兴好负担。审 判 长  杨慧超人民陪审员  孙金光人民陪审员  刘安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丛中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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