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兴好、刘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31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3104号案件名称
宫兴好、刘琪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宫兴好;刘琪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3104号原告:宫兴好,男,199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告:刘琪,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宫兴好与被告刘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原告宫兴好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兴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兴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宫兴好负担。审 判 长 杨慧超人民陪审员 孙金光人民陪审员 刘安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丛中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姜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81执恢832号 下一篇 卜令峰罚金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恢124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