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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艳丽、李军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6执300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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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226执300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丁艳丽、李军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颍上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丁艳丽;李军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艳丽,女性,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李军,男性,1988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受理丁艳丽申请执行其与李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1770号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军在银行的存款844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名扬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6执30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艳丽,女性,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执行人:李军,男性,1988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受理丁艳丽申请执行其与李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1770号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军在银行的存款844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朱名扬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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