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93民初1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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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93民初1630号案件名称
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月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630号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35号(科技城软件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7251622D。法定代表人:左津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被告:龙月华,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涣伶四川省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93民初1630号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绵安路35号(科技城软件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767251622D。法定代表人:左津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被告:龙月华,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月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裕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代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涣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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