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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忠元、严成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38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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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38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罗忠元、严成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溆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罗忠元;严成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3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忠元,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820423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章斌,湖南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建平,湖南高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严成方,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溆浦县;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30404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忠元与被执行人严成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1)湘1224民初16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严成方返还罗忠元借款7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1年8月11日起按7000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申请费950元。但被执行人严成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成方在银行的存款72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被执行人严成方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 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恒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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