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朝阳市丰安房屋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02执1859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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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02执1859号之六案件名称
朝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朝阳市丰安房屋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朝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朝阳市丰安房屋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02执185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朝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朝阳大街三段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1300MB1582516X。负责人:杨明,主任。委托代理人:陈秋生,辽宁奇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华伟,辽宁奇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朝阳市丰安房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南大街54-4号。法定代表人:孙颖,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朝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执行人朝阳市丰安房屋置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1302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朝阳市丰安房屋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朝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朝阳市丰安房屋置业有限公司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及罚款,合计人民币7,756,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际走访调查;又对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生产经营、企业性质、投资经营等进行实地调查,除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朝阳市丰安房屋置业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朝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建军审判员 于 江审判员 丁彦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玲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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