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建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恢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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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恢361号案件名称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建军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建军;刘宝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恢36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法定代表人:邬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胡建军,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被执行人刘宝丽,女,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衡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建军、刘宝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胡建军、刘宝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22执恢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罗立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执行员 胡军建书记员 罗 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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