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梅、哈尔滨林蒸装饰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21民初2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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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民初2059号案件名称
王秀梅、哈尔滨林蒸装饰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秀梅;哈尔滨林蒸装饰有限公司;陈绍华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21民初2059号原告:王秀梅,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被告:哈尔滨林蒸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创业广场15号楼明月街192号。法定代表人:杨淑清。被告:陈绍华,女,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原告王秀梅与被告哈尔滨林蒸装饰有限公司、陈绍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王秀梅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秀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秀梅负担。审 判 员 李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辛 鑫书 记 员 于家婧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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