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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中龙纺织有限公司、刘东海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恢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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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恢347号
  • 案件名称

    惠州市中龙纺织有限公司、刘东海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惠州市中龙纺织有限公司;刘东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恢347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龙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海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东海,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龙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08)增法民二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东海未按生效的民事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同日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龙纺织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刘东海邮寄送达了执行恢复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同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且相继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证券、保险等查询被执行人刘东海的其他财产状况,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东海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可供执行,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刘东海履行部分给付义务xx元,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龙纺织有限公司已领取。另经查询被执行人刘东海的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对被执行人刘东海采取强制限制消费等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经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龙纺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东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龙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另外告知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龙纺织有限公司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结案,另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龙纺织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为xx元,已执行到位xx元,尚有xx元债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本院已依法收取。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刘东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龙纺织有限公司也未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中龙纺织有限公司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若不服本裁定书,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涂永清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张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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