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泰饲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曹东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1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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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1434号案件名称
吉林省德泰饲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曹东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吉林省德泰饲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曹东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德泰饲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乐山镇工贸小区。被执行人:曹东光,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关于吉林省德泰饲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曹东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曹东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曹东光承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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