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经燕、孙宪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0104民初23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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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04民初2398号案件名称
李经燕、孙宪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经燕;孙宪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04民初2398号原告:李经燕,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济南西岭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明德,济南历下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晚清,济南历下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宪菊,女,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济南市。原告李经燕与被告孙宪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李经燕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民间借贷关系证据不充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经燕撤诉。案件受理费2806元,减半收取计1403元,由原告李经燕负担。审 判 长 刘 梅人民陪审员 王永鑫人民陪审员 刘 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王薇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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