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琪与陈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78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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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78723号案件名称
曹琪与陈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曹琪;陈莉波;顾佳辰;张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78723号申请人:曹琪,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陈莉波,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曹琪与被申请人陈莉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琪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陈莉波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其与配偶王泉音共同共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X房屋)作为担保,案外人王泉音表示知晓本案纠纷并同意将夫妻共同共有的XXX房屋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莉波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曹琪与案外人王泉音共同共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天娇书记员 林 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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