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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弟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初2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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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民初2735号
  • 案件名称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弟等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永弟;沈少玲
  • 案件缘由

    追收抽逃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2735号原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彩田南路3002号彩虹新都彩虹大厦15B。诉讼代表人:卢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青。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芮。被告:陈永弟,男,汉族,1964年8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告:沈少玲,女,汉族,1964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福田区。原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创业投资公司”)与被告陈永弟、沈少玲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原告彩虹创业投资公司管理人以彩虹创业投资公司已被申请破产清算,无法按期支付诉讼费用为由,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缓交诉讼费理由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并作出《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同意原告缓交该案诉讼费期限至2021年8月15日。原告应于缓交期限届满次日起七日内(截至2021年8月22日)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交纳本案诉讼费687800元,已属逾期缴纳。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已作出《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同意原告缓交该案诉讼费期限至2021年8月15日。原告应于2021年8月22日前(缓交期限届满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交纳本案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逾期缴纳的687800元,本院予以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原告深圳市彩虹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逾期缴纳的案件受理费6878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霍    雨审判员 黄    新审判员 赵    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郝慧丹(兼)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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