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段全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2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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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2678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段全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段全玺;张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26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91210202242989878B,住大连市中山区兴和街100号31及中山区港湾街3A、3B、3C号;被执行人:段全玺,男性,1976年1月22日出生,41232619760122123X,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张**,女性,1976年12月3日出生,412326197612031220,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被执行人段全玺、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202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41508.5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相关费用。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不动产、银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人民银行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公积金、银行理财、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以上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希宏执行员 张如龙执行员 许冠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婷婷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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