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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大鹏、孙敬珍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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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285号
  • 案件名称

    孙大鹏、孙敬珍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孙大鹏;孙敬珍;孙成祥;孙静贤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285号原告:孙大鹏,男,汉族,1957年7月8日出生,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彩霞街41号1-4-3。被告:孙敬珍,女,汉族,1960年1月16日出生,住址:营口市西市区中天新城小区2号楼3单元301室。被告:孙成祥,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大石桥市健康里31号1-10-1。被告:孙静贤,女,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址:营口市西市区得胜路北46号5-2-51。原告孙大鹏诉被告孙敬珍、孙成祥、孙静贤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未能提供全部继承人的准确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大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5元,全部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卫 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董凌霏书 记 员  单丽如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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