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鹏、孙敬珍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04民初42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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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4民初4285号案件名称
孙大鹏、孙敬珍等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孙大鹏;孙敬珍;孙成祥;孙静贤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04民初4285号原告:孙大鹏,男,汉族,1957年7月8日出生,住址:营口市鲅鱼圈区彩霞街41号1-4-3。被告:孙敬珍,女,汉族,1960年1月16日出生,住址:营口市西市区中天新城小区2号楼3单元301室。被告:孙成祥,男,汉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大石桥市健康里31号1-10-1。被告:孙静贤,女,汉族,1968年8月24日出生,住址:营口市西市区得胜路北46号5-2-51。原告孙大鹏诉被告孙敬珍、孙成祥、孙静贤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未能提供全部继承人的准确信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大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85元,全部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卫 端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董凌霏书 记 员 单丽如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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