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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正红、胡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150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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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150号之四
  • 案件名称

    柳正红、胡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柳正红;胡永清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1民初2150号之四申请人:柳正红,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中,永济市栲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胡永清,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申请人柳正红与被申请人胡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柳正红的申请,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晋0881民初215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胡永清的银行存款在115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2021年9月2日,申请人柳正红在本院采取前述财产保全措施后,以其与被告胡永清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解除被告的保全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原保全申请,即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胡永清的银行存款在115000元范围内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柳正红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胡永清的银行存款在115000元范围内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永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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