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正红、胡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1民初2150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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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1民初2150号之四案件名称
柳正红、胡永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永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柳正红;胡永清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1民初2150号之四申请人:柳正红,男,汉族,1969年4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中,永济市栲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胡永清,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申请人柳正红与被申请人胡永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申请人柳正红的申请,于2021年7月30日作出(2021)晋0881民初2150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胡永清的银行存款在115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2021年9月2日,申请人柳正红在本院采取前述财产保全措施后,以其与被告胡永清达成调解协议,并同意解除被告的保全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原保全申请,即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胡永清的银行存款在115000元范围内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柳正红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胡永清的银行存款在115000元范围内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永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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