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富魁、任翠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5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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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582号案件名称
马富魁、任翠梅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马富魁;任翠梅;孙延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582号申请执行人:马富魁,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大专文化。被执行人:任翠梅,女,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孙延周,男,1957年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本院在执行马富魁与任翠梅、孙延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延川县北关林业局家属楼1单元302室房产(产权号:240,建筑面积:132.35㎡)系被执行人任翠梅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任翠梅名下登记的延川县北关林业局家属楼1单元302室房产(产权号:240,建筑面积:132.35㎡),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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