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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陈明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72执1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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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72执1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陈明军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陈明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南京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72执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仪征市十二圩镇人民路28-2号。法定代表人:吕俊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遥,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霞,湖北华隽(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陈明军,男,汉族,1988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淮滨县。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与陈明军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72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民事调解书:陈明军结欠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5810497.94元(包括未支付的船舶营运管理费、代偿贷款费用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陈明军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上述费用;案件受理费46200元,减半收取23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100元,由陈明军负担,该款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陈明军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一并支付原告扬州润航船务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住所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材料;2.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和江苏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进行查询,系统反馈除零星银行存款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所属“润航尊一”轮。因该船舶涉嫌刑事案件被海警部门扣押,案件现在其他法院审理中,暂不具备处置条件;4.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开展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综上,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金额5838597.94元,申请执行费56593元尚未收取。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表示认可,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执行现场照片、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72民初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蕴审 判 员  周杨明审 判 员  钱建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朱少雄书 记 员  陈 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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