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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戴莺、何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5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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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5648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戴莺、何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戴莺;何勇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56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浦建华,主任。被执行人:戴莺,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何**(曾用名何大勇),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被告戴莺、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1民初133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戴莺、何**应给付原告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欠款人民币1,017,363.33元(以下币种同)。因被告戴莺、何**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戴莺、何**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三、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经审查决定,向被执行人戴莺、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戴莺、何**名下有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某某某村XXX号XXX室的房屋,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名下银行账户中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017,363.33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颖审判员 吴 乐审判员 沈文轩书记员 张银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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