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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远、程浩浩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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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557号
  • 案件名称

    王思远、程浩浩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思远;程浩浩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557号申请执行人王思远,农民。被执行人程浩浩,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思远与被执行人程浩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20)陕0122民初3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归还补偿款487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9日、6月25日、8月30日、9月2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开户信息,无证券、车辆、工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4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和网络银行账户。4、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前往蒲城县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蒲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被执行人,并在当地调查了解其财产状况,未发现其财产线索。6、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且通过电子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7、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执行回的3650.31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我院的调查情况表示认可,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西   社审判员 李跃波审判员陆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双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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