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李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3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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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2执3022号案件名称
张强、李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强;李浩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2执3022号申请人:张强,男,1986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李浩,男,1997年0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张强与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0)皖0202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申请执行之日,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息、诉讼费合计2030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205元。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等执行材料,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材料;2、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证券、公积金、工商等财产线索,已冻结其银行账户,无车辆登记信息;3、前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4、前往被执行人住所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将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6、约谈申请人,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20300元,未执行到位203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约谈申请人并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潘井东执行员 何贤文执行员 王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 潮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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