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巴吐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内0526民初4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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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488号案件名称
十五、巴吐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十五;巴吐日嘎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内0526民初4488号原告:七十五,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巴吐日嘎拉(又名大巴图),男,1979年12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七十五诉被告巴吐日嘎拉(又名大巴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七十五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32200元(35000元×0.01元×92个月,自2014年1月9日至2021年9月9日止),合计67200元;2、要求被告继续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全部清偿止;3、要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3年开始被告多次从原告处借款,最高时达10万左右,于201年1月9日经原告催要,经双方结算尚欠原告35000元,被告出具一枚35000元的借据,约定利息为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巴吐日嘎拉(又名大巴图)欠原告七十五借款本利40000元(本金25000元+利息15000元),此款由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原告放弃8000元利息和继续计算利息的主张。若被告不能按时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恢复实际本利48000元(本金25000元+利息23000元)主张权利,并按实际剩余款项全额申请执行和以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9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至全部清偿止。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七十五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永 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宝音朝古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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