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强、刘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904执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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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904执944号案件名称
贺强、刘盈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遂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贺强;刘盈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904执944号申请执行人:贺强,男,199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授权代理人:李雨希,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刘盈,女,199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执行贺强与刘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904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其它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0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查询工商、证券、车管、房管、保险、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调查走访及联系申请人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阳本军审判员 向鹏飞审判员 陈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聂 林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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