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2021)黔0221执2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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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21执2663号案件名称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其他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结案报告(2021)黔0221执2663号申请执行人:孔凡群,女,1968年3月25日生。穿青族。住贵州省水城县米箩镇青树村沙么克组,身份证号码:5202211968××××××××。被执行人:康碧,男,1987年5月7日生,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米箩镇米箩居委会米箩派出所对面,身份证号码:5202211987××××××××。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21民初43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支付孔凡群40496元,执行费50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康碧于2021年9月16日支付给申请人40496元,执行费507元缴纳至本院一案一账户上。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特以自动履行方式报结案,当否,请批示!承办人:彭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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