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鹏飞、陈小亚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659、660、665、805、806、807、8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659、660、665、805、806、807、808号案件名称
史鹏飞、陈小亚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史鹏飞;陈小亚;乔乐;闫秀莲;刘梅;康斌花;冯永梅;赵青华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659、660、665、805、806、807、808号申请执行人:史鹏飞,男,1993年8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小亚,男,1991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乔乐,男,200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闫秀莲,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梅,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康斌花,女,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冯永梅,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青华,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史鹏飞、陈小亚、乔乐、闫秀莲、刘梅、康斌花、冯永梅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民初746、805、807、809、808、745、80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赵青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七案,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史鹏飞劳务报酬9200元、陈小亚劳务报酬11667元、乔乐劳务报酬4417元、闫秀莲劳务报酬1980元、刘梅劳务报酬5300元、康斌花劳务报酬4007元、冯永梅劳务报酬6480元,合计43051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史鹏飞等七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史鹏飞等七人与被执行人赵青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青华于2022年5月底前一次性将申请执行人史鹏飞等七人的劳务报酬合计43051元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2执659、660、665、805、806、807、8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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