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东县梓艺红木家具厂、杨国如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6民终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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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终2420号案件名称
如东县梓艺红木家具厂、杨国如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如东县梓艺红木家具厂;杨国如;钱实凤;王德海;杨晶晶;顾太如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终24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如东县梓艺红木家具厂,住所地如东县丰利镇新建西路60-1号。经营者:杨国如,男,1966年4月9日生,住如东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如,男,1966年4月9日生。住如东县丰利镇。上诉人(原审被告):钱实凤,女,1966年7月6日生。住如东县丰利镇。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海,男,1983年9月11日生。住如东县丰利镇。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晶,女,1989年12月30日生,住如东县。五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春,江苏联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太如,男,1969年12月15日生,住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肖**,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银银,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如东县梓艺红木家具厂(以下简称梓艺家具厂)、杨国如、钱实凤、王德海、杨**晶因与被上诉人顾太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2020)苏0623民初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如东县梓艺红木家具厂、杨国如、钱实凤、王德海、杨**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在催告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如东县梓艺红木家具厂、杨国如、钱实凤、王德海、杨**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丽云审判员 张 敏审判员 王作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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