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兵、王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323执237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1323执2370号之一案件名称
顾兵、王冬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泗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顾兵;王冬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323执2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顾兵,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住泗阳县。被执行人:王冬,男,1975年5月4日出生,住泗阳县。申请执行人顾兵与被执行人王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323民初3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冬未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顾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2268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谈话。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21日收到本院通知后一直未到本院申报财产状况,也未履行相关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3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无存款可以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的苏N×××**号江淮牌车辆(查封期限两年),因该车已达报废标准,无法处置。3.本院通过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联系被执行人,要求其到法院来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称暂时没有履行能力,且其本人不在本县,无法履行义务。5.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踪迹。6.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履行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7.2021年8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对本案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提出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方面的财产或线索,不反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8.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查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菁审判员 胡继忠审判员 杨如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与黄仁景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20执7026号 下一篇 高国润与张国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4执异1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