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杰与赵腾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2民初25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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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2民初25662号案件名称
甘杰与赵腾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甘杰;赵腾姣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2民初25662号 原告:甘杰,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被告:赵腾姣,男,198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原告甘杰与被告赵腾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腾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劳务费87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开始装修观音桥红鼎国际C座20-1学友吧小酒馆。4月16日完工。原、被告双方约定完工后半个月结清劳务费,但被告至今没有兑现承诺。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起诉来院。被告赵腾姣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举示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并查明如下事实:2021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主要内容,今欠到甘师傅甘杰木工人工费9110元,从即日起分三个月付清,施工地点观音桥鸿顶(红鼎)国际20-1学友吧如未付清,愿承担一切责任,5月底付3000元,6月底3000元,7月底付清。注:已付300元到时扣除。庭审中,原告陈述,欠条出具后被告没有支付过款项。以上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载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赵腾姣向原告出具欠条,现欠条原件为原告所持有,足以证明原告与赵腾姣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且双方进行了结算。双方约定于(2021年)7月底付清,现付款期限已经届满,赵腾姣应当及时支付8810元劳务费。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8700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腾姣未到庭,应当承担不举证、质证、辩论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腾姣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甘杰8700元劳务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赵腾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唐海峰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日 法 官 助 理 胡人丹书 记 员 李 鑫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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