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天霖、邢恩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5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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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5403号案件名称
徐天霖、邢恩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徐天霖;邢恩秋;王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5403号申请执行人:徐天霖,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第一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辰,天津四方君汇(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晶,天津四方君汇(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邢恩秋,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润丽名媛美肤健康管理中心顾问,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王杰,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天津金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销售主管,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天霖与被执行人邢恩秋、被执行人王杰民间借贷纠纷(2020)津0103民初169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3执54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朔审判员 李晓庆审判员 戴世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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