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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定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湘02刑更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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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刑更555号
  • 案件名称

    吴定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定
  • 案件缘由

    受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刑更555号罪犯吴定,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湖南省株洲市人。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日作出(2017)湘0223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后无上(抗)诉。刑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2018年9月19日罪犯吴定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以罪犯吴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21年8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株洲市云龙地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拾金、刘津、湖南省网岭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周仕华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吴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提出,罪犯吴定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株洲市云龙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吴定符合减刑条件,建议裁定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5次表扬。罪犯吴定原生效判决中财产刑判项已经执行完毕(20万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奖惩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评议书、罚没款缴纳凭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9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小军审 判 员 刘卫国审 判 员 邹梅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酿靓书 记 员 唐 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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