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悦晟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5民初7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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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5民初7839号案件名称
长沙悦晟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长沙悦晟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5民初7839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悦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新安寺村。法定代表人:李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怡,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凉塘东路1335号山河工业城。法定代表人:丁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鹏,湖南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忠泉,湖南平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悦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悦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1)湘0105财保6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悦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长沙悦晟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华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5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佘志明人民陪审员 谢玉香人民陪审员 黄 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龙妙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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