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浙江捷成精密仪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于志明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902民初27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902民初2723号
  • 案件名称

    浙江捷成精密仪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于志明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舟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浙江捷成精密仪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于志明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02民初2723号 原告(被告):浙江捷成精密仪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474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毛光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谋清,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伟,上海治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于志明,男,199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浙江捷成精密仪器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成公司)与被告于志明劳动争议一案(以下称前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于志明于2021年7月26日就前案劳动争议起诉被告捷成公司(以下称后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并裁定后案并入前案审理,捷成公司与于志明互为原、被告。2021年9月26日,原告(被告)捷成公司与被告(原告)于志明同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捷成公司、于志明撤回各自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被告)浙江捷成精密机械设备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被告(原告)于志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志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琴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