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74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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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7407号案件名称
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淑荣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7407号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兰店经济开发区兴申街5号。法定代表人:张世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佳之,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市普兰店区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辽宁省庄河市。被告:刘淑荣,女,194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淑荣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亿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姜琳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玉婷书 记 员 张 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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