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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张卢松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9执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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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9执99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张卢松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华瑶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张卢松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9执99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瑶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67359224XW。代表人:杨劼,该支行负责人。被执行人:张卢松,男,1992年6月25日生,汉族,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住江**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瑶族自治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卢松银行卡纠纷一案,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29民初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卢松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卢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卢松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张卢松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人民银行信息等情况,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5月20日向江**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管理部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支公司进行了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9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卢松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日,将被执行人张卢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瑶族自治县支行进行了约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卢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为1.859541万元,已执行金额为0.160983万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其余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燕娥审判员  毛 昊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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