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香、任宏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8民初10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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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8民初1096号之一案件名称
马克香、任宏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马克香;任宏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8民初1096号之一 原告:任宏霞,女,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 被告:马克香,女,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佳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任宏霞本人既未给被告马克香及其丈夫曹某某(已去世)转账,也无被告给其出具的借款条据,故其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宏霞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9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建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峰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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