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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信、盛洪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5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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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5205号
  • 案件名称

    王信、盛洪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信;盛洪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5205号原告:王信,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盛洪义,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原告王信与被告盛洪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信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信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信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王信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强人民陪审员  贾立敏人民陪审员  王 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尉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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