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信、盛洪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5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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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5205号案件名称
王信、盛洪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信;盛洪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5205号原告:王信,男,195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告:盛洪义,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原告王信与被告盛洪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信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信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信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王信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强人民陪审员 贾立敏人民陪审员 王 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孙尉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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