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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利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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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79号
  • 案件名称

    天津海利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天津海利华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津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79号申请人:天津海利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小海地骊山里28号501-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7863551959。法定代表人:徐海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津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工业园星光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052098038P。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天津海利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津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07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津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15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孙轶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石博睿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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