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济南、韩佰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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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725号案件名称
张济南、韩佰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济南;韩佰军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725号申请执行人:张济南,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战国,男,汉族。被执行人:韩佰军,男,回族。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刑终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佰军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张济南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韩佰军返还违法所得的位于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冯家桥村的11899平方米土地。本院在执行中,5月13日向被执行人韩佰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韩佰军向张济南退还铜川市耀州区董家河镇冯家桥村的11899平方米[产权证号陕(2017)铜川市不动权证第0012430号]的土地。向韩佰军送达执行通知书,向韩鹏说明情况并征询意见,向土地使用人说明情况。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张济南办理相关手续。申请执行人接收了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204执7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党军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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