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星、朱苗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8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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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8097号案件名称
刘明星、朱苗苗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刘明星;朱苗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8097号 原告:朱苗苗,女,汉族,1986年12月8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刘明星,男,汉族,1981年1月27日出生,西门外屯,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朱苗苗与被告刘明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朱苗苗诉称,被告2021年3月7日雇佣其在位于新城区XX店打工,口头协议每月工资3500元。后被告拖欠其工资25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工资25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本案中,XX镇XX村西门外屯,属黑龙江省巴彦县;原告称合同履行地为西安市新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经询,原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新城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新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张菡梅书 记 员 杨俊诚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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