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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进、王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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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1450号
  • 案件名称

    孙进、王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孙进;王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王宏,男,汉族,1971年5月14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被执行人:孙进,男,汉族,1983年8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宏与被执行人孙进民间借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为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7执14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乐审  判  员    张  亮审  判  员    吕铁臂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执  行  员    王晓林书  记  员    党方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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