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孙孟军行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36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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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执3604号案件名称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孙孟军行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孙孟军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3604号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毛群谊,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蓉蓉,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孙孟军,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执行人孙孟军罚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浙0282行审226号行政裁定,对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慈自然资规执法(2020)1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款35245元。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材料。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根据(2021)浙0282行审226号行政裁定,被执行人尚未履行35245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82执360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周红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代书记员戚海燕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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