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舟、陕西垚森富硒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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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356号案件名称
周小舟、陕西垚森富硒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周小舟;陕西垚森富硒食品有限公司;覃沛亮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356号申请执行人:周小舟,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址陕西省安康市育才路,居民身份证号:61240119681112xxxx。被执行人:陕西垚森富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078605xxxx。法定代表人:覃沛亮。被执行人:覃沛亮,男,汉族,1983年12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麻柳镇,身份证号码:61242519831227xxxx。申请执行人周小舟与被执行人陕西垚森富硒食品有限公司、覃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由陕西垚森富硒食品有限公司、覃沛亮偿还周小舟200000元、利息44000元;并偿还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80元,申请执行费3597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4月30日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2021年4月3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不动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小舟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均未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垚森富硒食品有限公司、覃沛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小舟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3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刘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涂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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