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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舟、陕西垚森富硒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3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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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356号
  • 案件名称

    周小舟、陕西垚森富硒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周小舟;陕西垚森富硒食品有限公司;覃沛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356号申请执行人:周小舟,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人,住址陕西省安康市育才路,居民身份证号:61240119681112xxxx。被执行人:陕西垚森富硒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91078605xxxx。法定代表人:覃沛亮。被执行人:覃沛亮,男,汉族,1983年12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紫阳县麻柳镇,身份证号码:61242519831227xxxx。申请执行人周小舟与被执行人陕西垚森富硒食品有限公司、覃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由陕西垚森富硒食品有限公司、覃沛亮偿还周小舟200000元、利息44000元;并偿还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80元,申请执行费3597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21年4月30日通过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2021年4月30日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不动产进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周小舟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均未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垚森富硒食品有限公司、覃沛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周小舟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35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张 欣审判员  刘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涂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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