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正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4民初13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404民初1399号案件名称
邯郸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正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邯郸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正超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4民初1399号原告:邯郸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王郎东居委检察院住宅楼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398959069C。法定代表人:顾燕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正超,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邯郸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正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邯郸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海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欣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罗菜飞、贵州海豚湾酒店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2民终2631号 下一篇 王庆乐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2021)吉08刑更3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