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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正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4民初1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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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4民初1399号
  • 案件名称

    邯郸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正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邯郸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正超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4民初1399号原告:邯郸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北大街王郎东居委检察院住宅楼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4398959069C。法定代表人:顾燕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正超,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邯郸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正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邯郸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邯郸市宜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海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欣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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