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兴、余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2民初1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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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2民初1573号案件名称
常兴、余跃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常兴;余跃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2民初1573号原告:常兴,男,1991年1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泽乐,淮南市大通区上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跃,男,1978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常兴与被告余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常兴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常兴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岳文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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